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妻拍睡夫裸照離婚後PO網判3月

南投縣楊姓女子和余姓丈夫吵架後氣憤難平,趁余某熟睡時以相機拍攝其裸照,並公佈在網路,被依散怖猥褻物品等罪嫌起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照片中雖有裸露性器官,但被害人體態、表情自然,與一般人體寫真照片相似,不屬於猥褻物品,改以妨害秘密罪判處楊女有期徒刑3月。
判決書指出,楊姓女子是在93年間和丈夫吵架,趁他熟睡時將其內褲拉開,以相機拍攝其裸照10張,95年間2人因故離婚,楊女想起與前夫的怨隙,愈想愈生氣,就將前夫裸照張貼在網路上,以供人觀賞。
余某在99年12月間,經友人告知此事,才得知前妻散佈裸照,立刻到警局報案,檢方調查之後,依刑法第235條散佈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將楊女提起公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楊女所拍攝的裸照中,雖有裸露性器官畫面,但被害人體態、表情自然,與一般人體寫真照片相似,並未有刻意強調或暴露性器官,亦未對性器官為特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網路犯罪類型


網路犯罪案例之分析

一、妨害風化:
(一)網路色情貼圖、以電子郵件散布色情圖片: 1、相片中人若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之「散布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或猥褻圖片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三年。
2、相片中人若已滿十八歲之人:刑法第235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片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二年。
3、案例:台北縣○家商10餘名女學生將在教室自拍大膽裸露照片,上傳於部落格中供人觀賞。
(二)網路色情:
1、網路援交: (1)單純刊登網路援助交際訊息: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以電腦網路散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最重
可處有期徒刑五年。
(2)刊登援交訊息並進而性交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外,另可能構成刑法有關妨害性自主罪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
◆冒用他人名義在網路上刊登援助交際訊息:(偽造文書罪)
◆至於未滿18歲之男女有刊登援交訊息並從事性交易者,除了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9條之罪名,移送到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審理外,另依該防制條例規定,該從事性交易之未滿18歲男女亦可經法院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以二年之特殊
教育。
2、案例:台北市刑大於網路發現一名自稱小六女學生上網援交,循線追查後發現真的是現年12 歲的小六女生。少女供稱日
前曾與一名電子工程師於某旅館進行交易,該名工程師則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罪移送。

二、網路竊盜犯罪:電磁紀錄竊盜、連線遊戲虛擬寶物竊盜。線上遊戲寶物、天幣竊盜案件,刑法第359條修法後規定「無故
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五年,但依同法第363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
案例:某夜校生與其表哥受託,至少進入三家網咖在電腦中植入木馬程式,竊取客人線上遊戲的寶物和天幣,兩人分別依違反
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移送少年法庭審理及函送偵辦。

三、網路詐欺犯罪:
網路拍賣交易詐欺:(刑法第339條,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五年)

網路購物交易詐欺:(刑法第339條,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五年)

不正利用電腦取財:(刑法第339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
關設備,製作財產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案例:有網路詐欺前科的女子,涉嫌在拍賣網站販售低價化妝水,網友匯款後她卻以缺貨為由未出貨,10多名網友透過網路
串連,推派代表向台南市警方報案,被方案依詐欺罪嫌送辦。

四、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單純在網路上以「開玩笑」聲稱要賣毒品、槍砲等違禁物。
違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以文字煽惑他人犯罪」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錄該「軍火教父」的
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

五、網路侵害著作權犯罪:
販賣盜版軟體: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93條,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二年,若為常業犯,則為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非法重製他人網站內容: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案例:電腦遊戲光碟店業者陳○松,盜版微軟的XBOX及XBOX 360遊戲軟體,於2006年初起至2007.1.31.止,在其經營的電
腦遊戲光碟店內,以每片光碟80到100元價格販售,遭微軟查獲向法院起訴侵犯微軟的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並求償5,468萬
元損害賠償。

六、網路下載MP3相關法律問題:
將網路的MP3音樂下載,也是一種重製行為,但如單純僅供個人欣賞,且數量不大,且無轉錄販賣、大量贈送或以電子郵件
方式散布者,依現行著作權法,並非違法行為,只是單純不道德。但如果將他人之音樂作成MP3音樂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如
使用Foxy P2P),在法律上仍然違法。
案例:林○生在某P2P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是一群特定的多數人,符合著作權法中「公眾」的定義,林敏生利用P2P電腦體,
供其他的會員網友,透過網際網路自林○生個人電腦硬碟資料夾中,下載「昨夜的星光」,便是以有線電或無線電之網路,藉
聲音向公眾提供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符合著作權法中「公開傳
輸」的定義,故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故林○生利用P2P電腦軟體公開傳輸「昨夜的星光」之行為,並不符合公開傳輸行
為的「合理使用」,因此侵害○○唱片公司的公開傳輸權。

七、網路公然侮辱、誹謗犯罪:
「公然侮辱」:公然以言語、文字或舉動侵害之。(依刑法第309條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依刑法第310條,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但若以文字
或圖畫犯之,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案例: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
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
http://www.pmsh.tnc.edu.tw/~wiki/98106/index.php/%E9%9B%BB%E8%85%A6%E7%8A%AF%E7%BD%AA

網路恐嚇


關於丁國琳在臉書上遭恐嚇,她連按讚兩位網友也告,她經紀公司證實,並回應:「因為丁國琳很在乎她的女兒,才會報警好好教育那些人,現在她的心情很平常,一定交給法律。」
網友疑入戲太深
針對該篇留言,丁國琳12日晚間在臉書粉絲團po文,表示有網友疑似是看了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竟在她臉書留言:「對了,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應為「再」)處理一次。」似乎是拿白冰冰女兒白曉燕遭綁架撕票一事威脅她,由於事關女兒人身安全,丁國琳在臉書回嗆:「蘇明建你是分不清楚現實跟戲劇?!讓我的朋友們告訴你或是你自己上網查一下,上次恐嚇我的網友有什麼下場!先提醒你,這是公訴罪!無法撤告!!!」、丁國琳還嗆按讚的網友「你按什麼讚?」
報案保護家人
昨天下午4時,丁國琳到基隆市警二分局深澳派出所報案,面對媒體詢問時指出,她是個演員,私底下也跟平凡人一樣,也是一個平凡的母親,對於想傷害她的家人,傷害她的女兒的人,她不得不出面保護,捍衛家人。
丁國琳還說,網友不要分不清現實跟戲劇,網路世界也是要負責任的,不要以為躲在網路裡面,就可以躲過刑事追訴。

散布謠言2


今年7月22日,一網民在“百度貼吧-顯卡吧”回復一“奧運如果被恐怖了怎麼辦”的帖子時發布爆炸恐怖信息。經網警部門調查核實,發帖網民真實身份為朱某某,男,17歲,嘉興市南湖區人。據朱某某交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原因,是想在網上發洩一下,引起其他網民的關注。考慮到朱某某為未滿18周歲,7月23日,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指出,由於互聯網信息傳播具有快速性、發散性的特點,虛假恐怖信息一旦在網上出現,能在短時間內形成大範圍傳播,極易引發社會恐慌,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北京奧運會開幕在即,各地公安機關網絡警察部門將繼續加大網上巡查力度,一旦發現有人在網上散佈編造恐怖謠言,特別是在網上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的,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網警部門告誡廣大網民,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自己的網上行為,不要在網上散佈自認為的“戲言戲語”,更不要認為互聯網是“虛擬的”,在網上為所欲為,只要違反了法律,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來源:浙江日報)

散布謠言

今年7月15日,一網民在“紹興E網論壇”發帖稱紹興XX廣場當天晚上有炸彈。發現該信息後,公安機關立即啟動涉恐應急預案,一方面派出警力對城市廣場及周邊區域開展排查,最終排除了有炸彈的可能;另一方面通過調查後查實,發帖網民真實身份為凌某,男,21歲,紹興縣福全鎮福慶村人。據凌某交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原因,是近期與女友鬧矛盾,而生意上又遭不順,想以網上發帖的形式宣洩情緒。 7月17日,凌某在父母的勸說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紹興縣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自我介紹是真是假?

社會案件常見原以為網路交友是美麗的邂逅,未料到竟是惡夢一場,尤其是在國外交友網站,對象來自四面八方,很少人會用真實姓名註冊,更遑論是自我介紹,多半是瞎編的,只為了能博得網友的青睞,許多單身女性被金髮藍眼的外表蒙蔽,發現被騙時恐怕也不知道去哪裡找人。 

自稱「杜拜王子」 印男唬金援、睡人妻 
(2009/12/30 14:37)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莊姓台商的妻子為了幫丈夫籌資金,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一名自稱「杜拜王子」的男子,他謊稱自己家族經營石油事業,財大勢大,借3百萬美元都不是問題。台商夫妻信以為真,還把他接到台灣盡情款待,沒想到是騙局一場,但女子卻和對方發生感情,丈夫一氣之下告上警局。 

這名27歲、自稱「杜拜王子」的印度籍男子默罕莫德,他表示自己是阿拉伯王儲的杜拜人,家族經營油田生意,專賣給美國知名石油公司,身價不凡。 

林姓女子透過國際交友網路認識他,後來她在大陸經商的丈夫資金周轉不靈,於是想到杜拜王子跟他求助,夫妻倆和他約在香港見面,對方開口說經營石油,借3百萬美元都不是問題,夫妻倆信以為真,還把他接來台灣讓他遊學,盡情款待。 

但男子後來謊稱被家族孤立,拿不出資金,女子丈夫發現不對,戳破謊言,但女子卻還深信不疑,兩人更進一步發生關係,整個過程宛如電影《桃色交易》,不過卻沒戲裡的浪漫。 

女子丈夫不堪受騙,憤而向警方報案。不過,根據警方調查,這名男子已經在上個月出境,已經通知外交部拒發簽證讓他入境。(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電腦病毒3


  刑事局偵辦CIH電腦病毒案,警方透過軍方管道,準備約談目前還在軍中服役的作者陳盈豪,刑事局電腦犯罪小組指出,已經搜集陳盈豪在大同工學院就讀時,製作這隻電腦病毒的資料。
  據了解,陳盈豪入伍服役1年多,在大同工學院工程系就讀時期,即在87年5月間,完成以其英文縮寫「CIH」命名的電腦病毒,向網路上散佈,當時學校方面也曾經得到相關電腦業者和學校資訊的檢舉指出,這隻出自學校內的電腦病毒威力強大,而甚至學校的電腦亦被大規模感染。
  學校當時調查陳盈豪時,並未深入追究陳,才會造成這隻電腦病毒,大量經網路侵入世界各地,形成災害。
  警方指出,已經以最快速聯絡陳盈豪的服役單位,最快在日內即能將他約談到案,以釐清案情。
  在國外被稱為「車諾比病毒」的CIH台灣電腦腸病毒,已在全世界造成慘重的災情,而且目前的破壞結果比起想像嚴重,由於它對硬碟重新格式化的殺傷力,已造成南韓、土耳其各有三十萬電腦用戶資料受損,而根據警方調查,病毒是來自台灣大同工學院學生陳盈豪所散布,該生在去年創造此一病毒後,還曾被學校叫去「輔導」過。
  造成全球受害嚴重的「電腦腸病毒」,經過國外警政單位的調查後,證實此一病毒是來自台灣一位大同工學院的畢業生陳盈豪,而他目前則正在服役;校方表示,該生因為宣稱是研究電腦病毒,而在網路上被別人散播,因此並未了解該病毒的嚴重性,而去年該生由學校畢業後,目前則在服役當中。倒是現在在大同工學院的bbs站,已成立自救會,有熱心人士提供防毒疫苗,以及硬碟被破壞的修復程式,讓網友自行下載。
  據了解,雖然各國的防毒軟體業者都在四月二十六日前,提醒電腦使用者要記得掃毒,以避免此一災害,但是除了美國僅不到一萬台數量的低比率受害外,其他國家受災情況都相當嚴重,而盜版軟體猖獗的國家更是慘得沒話說,根據外電報導,包括南韓、土耳其、大陸等地,就有20萬至30萬戶的電腦用戶慘遭荼毒。

電腦病毒2

網路偷錢,神不知鬼不覺
  在德國漢堡一個名為Chaos Computer 的俱樂部?, 有一個俱樂部成員剛完成一隻新型態的病毒-----這隻病毒可以找出Internet用戶的私人銀行資料, 還可以進入銀行系統?將資金轉出, 不需要個人身份證明, 也不需要轉帳密碼。這是科幻小說嗎? 很遺憾它並不是。
  當使用者在瀏覽全球網站時, 這個病毒會自動經由Active X 控制載入。Active X 控制可搜尋使用者硬碟, 來尋找Intuit Quicken這個已有全球超過九百萬使用者的知名個人理財軟體。一旦發現Quicken的檔案, 這個控制程式會下轉帳指令,並將這個指令混在其它同樣在等待轉帳的使用者中, 當這筆款項支付時, 仍然沒有人知道他是誰。
  有一個ActiveX 控制稱之為"Exploder" , 在安全層面中廣被討論。它會關閉微軟的Windows 95, 且如果你的電腦有能源保護的BIOS時, 它還會自動關掉電腦。儘管這個感染並不像一般大問題一樣嚴重,但這個控制功能卻說明了這些新病毒的控制能力有多強。任一型態的工作站, 不管是Mac、PC、Unix, 或是VAX, 甚至即使在工作站及Internet之間有防火牆在, 仍然得冒這樣的危險。
  更嚴重的, 像這樣具安全破壞性的, 不只是Active X 而已, 由昇陽電腦所開發的Java語言也被認為有類似的情形出現。由Java 所撰寫的Application macros、Navigator plug-ins及Macintosh應用程式等都可能包含惡性程式碼。
  諸如此類的病毒感染過程, 比傳統的病毒感染層面來得大多了。電腦病毒過去被認定為是一段惡性程式碼, 而它的擴散是透過自我複製並經由可執行檔所感染的, 更近些時候某些病毒更可經由文字檔擴散。而現在有些病毒的擴散卻通常是透過在無預警的狀況下,所做的一些動作而感染,例如從FTP下載檔案或是讀取e-mail的附加檔案等。新的威脅 一旦來臨,隱藏在ActiveX控制及 Java applets的病毒,它的擴散方式並不需要使用者做些特別的動作。現在, 即使隨意在網站間遨遊也很危險。

電腦病毒

[JAVA_NoisyBear]─「鬧鬧熊」大鬧 Internet
  鬧鬧熊的執行畫面以及PC-cillin 發現鬧鬧熊邪惡程式的畫面.白白的北極熊在北極喝可口可樂不稀奇;黑黑的鬧鬧熊悶不吭聲的看起來有夠酷,但一旦牠發起威來,可是會讓你頭痛的大喊:「Shout up!」,牠就是「Noisy bear」-鬧鬧熊。 在您進入網際網路瀏覽器時,若遇到鬧鬧熊帶著電子計時器出現在你面前,別被他一雙無辜的眼神及緊閉的雙唇給欺騙了,你得開始準備震耳欲聾的擊鼓聲。當「咚咚」鼓聲,從音箱裡冒出來,該怎麼教他閉嘴呢?你除了把喇叭音箱插頭拔掉外,最好乖乖聽從他的指示:「You can shut me up by quitting Netscape 2.0 !」趕快地離開瀏覽器的工作來停止這種轟炸。
PS.鬧鬧熊使用的檔案:sunbear.jpg。

資料外洩

  根據國際先驅論壇報(原譯國際前鋒論壇報)週三報導, 近來美國先後發生三起電腦犯罪案例,顯示白領階級出現新的犯罪型態,司法機關必須正視,並從中尋找防範之道。
  首先,一位任職於英特爾公司的軟體工程師,因涉及非法下載公司資料,內容與Pentium微處理器的開發計劃有關,而整個開發計劃價值一千至二千萬美元。另外,該公程師還把下載的資料製作成錄影帶,並計劃出售給英特爾的競爭對手以圖暴利。案發後,該名工程師罪證確鑿,被判三十三個月的牢獄之災。
  另一個案子發生在紐約。一名曾在富比世雜誌工作的技術人 員, 因涉及破壞公司的電腦系統,令富比世蒙受十萬美元的損失。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第三個案子發生在加州。一名嫌犯利用舊金山大學的電腦, 從聖地牙哥一家網路服務公司,竊取十萬名信用卡用戶的相關資料。
這名嫌犯並將這些資料改成密碼,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出售。該名嫌犯已遭到聯邦調查局(FBI)逮捕,並於上個月被判處三十個月的牢獄刑責。
  不過,一些電腦業者認為,防止這些犯罪事件的確不易, 因為業者總希望員工使用電腦時,總儘可能讓他們方便, 因此經常忽略安全措施;加上業者為促銷產品,卸下一些安全裝置, 才能保有售價的競爭優勢。

資訊倫理概論+防止電腦資料洩密


美國電腦協會的資訊倫理十誡
(毛慶禎,民90)
 不應以電腦傷害別人。
 不應干擾別人的電腦工作。
 不應偷窺他人的電腦檔案。
 不應以電腦竊取別人的東西。
 不應以電腦作為偽證的工具。
 不應拷貝或取用未付款的軟體。
 不應在未授權或未付費的情況下使用別人的電腦資源。
 不應佔用別人的智慧結晶。
 應對自己設計的程式與系統負起社會責任。
 應以體貼與尊重的心使用電腦。

資訊倫理應由四種權利著手:
     1. 認識資訊的所有權(property)
     2. 使用權(access)
     3. 適用程度(availability)
     4. 個人的隱私權(privacy)

資訊犯罪不當的行為是源 於對上述四種權利認識的偏差造成的



防止電腦資訊洩密:
電腦資料和一般資料有所不同,一般資料多半形之於紙張文字、檔案,可以併卷、歸檔列入交 待等。但所有電腦資料皆可透過連線傳輸,且可儲存於硬式磁碟機或軟式性磁片、磁帶或可攜帶式記憶體上。歸納其外洩之可能途徑及其防制方法,摘述如后:

一、資料 輸入時:


有些機關的資料輸入是委外處理的,但是在委外過程中要考慮到那些資料適合委外,那些資料 不適合,其次若要委外應要考慮如何做,讓資料不易外洩,例如一些資 料可用代碼、代號方式儲存。而且可以把資料分成兩部分交給兩個人繕打,或可以把重要的資料挑出自行繕打,以防止資料外洩。這都是資料輸入時要考慮的,在輸 入時儘量不要把每一項目資料都告知輸入人員,以提高安全性。

二、資料 核校時:


資料核校檢查為輸入資料時一個必要的手續,若核校時為同一人則容易發生弊端,所以核校時 最好交叉換人核校、換單位核校,這樣可以從核校檢查中,發現是否有人為故意修篡或蓄意破壞,以防止個人資料錯誤引用,而影響當事人之應有權益。

三、資料 運用時:


電腦的資料都是供人運用的,問題就在於是不是提供給合適的人來使用,使用者是否係針對工 作需要,且符合法令之授權,若提供服務給不適當的人易造成洩密。所 以使用電腦資料時,權限一定要劃分清楚,那一部門,那一單位對那些資料有何種權限等,如讀的權限、寫的權限或改的權限。其次過時資料也必須有自動處理的管 理方式,如繳回、刪除等。

四、資料 輸出時:


輸出可分螢幕上及報表上的輸出,螢幕輸出時,因機密資料顯示於螢幕上,必須將作業結束, 關機後才能離開電腦。報表列印要管制,拿報表之人要簽名負責,在報表上要註明是否為機密資料,用完要作登錄繳回、銷毀等處理措施,如確有必要,使用單位及 使用者、均可印於報表上。

五、資料 傳輸時:


傳輸包括線上傳輸、磁帶傳輸、磁片傳輸。一般而言是希望單位內使用的磁片、磁帶不要流到 外面,以防資料外洩。另可設計磁片只能專用於本單位,而無法在外單 位使用及加強辦公室傳輸媒體之管理方式等。有線傳輸時可以考慮加一些保密器、加碼軟體等技術及資訊側錄設備,以確求週全防護及問題追蹤。

http://www.internet-recordor.com.tw/survey.html